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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总则要来了,小明为你说亮点

发布时间:2017-07-23 19:41

来源:集团综合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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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纂民法典,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。3月8日,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,迈出编纂民法典重要一步。

 

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,民法被誉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。民法总则草案包罗万象,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。今天,光明日报6版、7版两个整版特别梳理了草案中10件与你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新规定,请听小明一一道来。

 

基本原则: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、守法、绿色

 

1胎儿有没有继承权

 

 

故事

 

赵小某的父亲赵某在其出生前两个月因车祸去世,赵某生前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还未出生的赵小某继承其所有财产。法院认为赵某死亡时,赵小某尚未出生,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遗产不能由赵小某直接继承。

    

画外音

 

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?这个问题要是放在以前,答案是没有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,怎么办?对此,民法总则草案有了新规定。

 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,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  

亮点

 

胎儿有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权利。

  

解读

 
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:草案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,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与、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。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。

  

2六岁儿童可自己“打酱油”啦

 

 

故事

 

小辉今年8岁。不久前,某英语培训机构搞促销,小明在父母的同意下,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,交了培训费。之后该培训机构提高收费标准,要求小明补交培训费,否则就解除合同。在交涉的过程中,该培训机构还主张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,要求解除合同。

 

画外音

 

多大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?孩子几岁才能签订合同?现行法律规定是十岁,不过今后可能发生变化。

 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 

亮点

 
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。

  

解读

 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: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,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,现在六周岁孩子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,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,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,这样的调整,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。

 

 

3“告不告”,你可考虑三年

 

故事

 

2011年1月3日,赖某向好友撒某借了7万元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。可直到2015年3月,撒某才找赖某要求还钱,赖某拒绝。撒某诉至法院,法院认为,撒某有权要求赖某还钱,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,但撒某却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他曾向赖某主张权利,因此认为撒某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,驳回了撒某的诉讼请求。

 

画外音

 

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,很多老百姓往往因为不懂法,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随时起诉,殊不知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。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,草案规定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。如果是3年,撒某的诉求请求就不会被驳回了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  

亮点

 

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。

 

解读

 

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:现实中,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,例如,银行、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、忘记或者提供不了证据,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,造成了巨大的损失。延长诉讼时效,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。

 

 

4孩子不是家长的“私产”

 

 

故事

 

10岁的小玲跟着父亲邵某独自生活。但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,经常殴打、虐待小玲,小玲经常四处讨饭吃。好心人张女士收留了小玲。相处中,张女士发现邵某曾经对小玲有强奸、猥亵行为,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此后,检察院将邵某起诉到法院,并请求法院撤销邵某的监护人资格,另行指定小玲的监护人。

 

画外音

 

现实生活中,极少数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、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,反而会侵害子女的生命、健康安全。这时,就需要法律对父母的不当行为作出回应,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,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,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。

 

亮点

 

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撤销、恢复监护人资格。

 

解读

 

赵旭东:实践中,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,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,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。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,指定新的监护人。

 

 

5监护缺位,民政部门来补

 

 

故事

 

2015年2月,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。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,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。

  

画外音

 

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,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,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。不错,这一次,民法总则草案就是要让民政部门承担起“兜底”责任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

 

亮点

 

把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“顶到前面”。

 

解读

 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: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,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。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,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,承担监护监督责任。

 

 

6俺们村委会终于要有合法身份了

 

 

故事

 

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,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但没有法律上的“名分”,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。村支书王绍利说,村委会要签的合同,少的几千元,多的几十万元、几百万元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,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办法解决。比如,918博天堂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,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,就没法签合同。希望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。

 

画外音

 

家住农村的朋友可能经历过,大家一起经商致富奔小康,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没有法人身份,法律地位无法确认,没有组织机构代码,常常连合同都没法签订。这不,好消息来了,民法总则草案要给俺们合法身份了。

 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,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。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,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。

 

亮点

 

在法人分类中专门增设“特别法人”。

  

解读

 
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: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,这还是一个空白。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,符合实际、时机成熟。

 

 

7见义勇为却流血又流泪,别怕,民法来保护你

 

故事

 

女生小李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了抢劫,大学生小张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,无意造成了实施抢劫的男子以及小李不同程度的受伤,因此遭到了警方的拘留。后因检方不予批捕,警方亦撤销该案,小张被无罪释放。另外,法院也没有让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 

画外音

 

英雄流血又流泪,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却遭遇的尴尬。对于这类让好人寒心的现象,民法总则要出手了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,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
 

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 

亮点

 

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。

 

解读

 

深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钟晓渝委员: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、情况复杂,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。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,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。这一条款的确立,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,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,是中国的好心人救助条款。

 

 

8请注意!别因滥用权利而妨碍他人

 

故事

 

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了一起案件:原告与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。被告未经原告同意,擅自在自己的屋后露台上安装彩板屋面、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给在其楼上的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。另外,由于下雨天雨点打在被告安装的彩板上,发出的声响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。为此,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、排除妨害,但均遭被告拒绝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并无合法依据,且对原告的利益存在影响,故支持原告诉求,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。

 

画外音

 

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。但是,你有民事权利,别人也有民事权利。所以,千万不要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而造成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

 

亮点

 

首次强调民事权利不得滥用。

 

 

解读

 

孙宪忠:民事主体行使权利,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利益作为目的和方式。因滥用权利给国家、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 

9一个手机号,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

 

故事

 

2015年,小张参加一个会议,留下了手机号和身份证号。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把会议参加人的信息贩卖出去而获利,导致小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和电话,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主办方赔偿损失,法院考虑到小张没有实质性受损,而不予受理。

 

画外音

 

一段时间以来,非法获取、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,社会危害严重。2016年,电信诈骗的案例屡见报端。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,法律该亮出“利剑”了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。

  

亮点

 

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。

  

解读

 
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: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,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,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,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。值得一提的是,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专门权利,在此之前从未在民事法律中出现过。

 

 

10你的彩礼钱受法律保护吗

 

故事

 

芳芳经他人介绍,跟小伙儿胡钢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,并同居生活,双方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后双方感情破裂,胡钢提出分手。2014年,胡钢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芳芳返还彩礼。芳芳称,按当地的风俗习惯,男方不要女方则女方家不返还彩礼,反之,女方不要男方,女方家返还彩礼的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。法院依据当地风俗习惯,支持了芳芳的诉求,判决芳芳不返还彩礼。

 

画外音

 

我国地域辽阔、民族众多、民情各异,法律固定性、统一性、滞后性决定了它无法全面、准确地适应纷繁的社会关系而做到面面俱到。针对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,草案特别增加规定,基层审判中可以适用当地的风俗习惯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

 

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
 

亮点

 

法官可以依据习惯判案。

 

解读

 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:习惯法是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,我国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等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。此次草案把习惯入法,更具积极意义,但总体上看,我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还缺乏一般性、系统性、体系性的安排,需要进一步予以重视和加强。

 

 

何为民法典

 

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,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。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,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、身份行为。

 

民法总则又是啥

 

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,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。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,统领民法典各分编。

 

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,分11章,包括基本原则、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、民事权利、民事法律行为、代理、民事责任、诉讼时效、期间计算、附则,共210条。